近日,深圳的向女士向北京青年报记者爆料称,自己在司法拍卖平台上买到了假的奢侈品——爱马仕包。向女士请求负责网络拍卖的法院撤销该款手提包的拍卖,退还拍卖款项;并建议暂停对同案其他物品的拍卖,鉴定真伪,审查定价后再决定是否应公开拍卖。 对此,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回应称,目前关于拍卖、变卖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未规定拍卖标的物必须鉴定,故法院未委托第三方鉴定。但法院后续将主动联系买受人,结合其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按规定予以审查处理。 爆料:司法拍卖平台上花11万买了假爱马仕 年11月,深圳的向女士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看见一款爱马仕铂金包在网上公开变卖,变卖机构为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该款手提包标明变卖价元,市场价元。 拍卖公告中特别说明:本标的物市场价系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议价所得。标的物交付以实物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拍品成交付款后,买受人按法院通知,前往指定地点自行提取拍品。 向女士了解到,这个包此前经历过两次流拍,第一次拍卖时的起拍价为14万,竞价周期为1天,因无人报名于9月27日流拍,第二次拍卖时价格下降为11.2万,竞价周期同样为1天,后因无人报名于10月23日流拍。 11月26日,出于对该款包包的喜爱,向女士在全额缴纳变卖价款后,通过网络竞价成功拍得该款手提包。 12月7日,向女士从法院取得该款包,欣喜之余,她马上找了专业的奢侈品鉴定机构,对该款包包进行初步估价。 她告诉北青报记者,估价结果却令她大吃一惊,她被告知这是一款仿冒的爱马仕铂金包,“也就是假冒伪劣产品,其真正的市场价值在几千元,与二十万的市场价相去甚远。” 得知鉴定结果后,向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并联系到负责网络拍卖的周法官以及案件的主审夏法官。在与法官沟通后,向女士称,法官以拍卖公告上第五条特别说明,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等作为回复,并表示不会进行处理。 向女士认为,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冒牌奢侈品,俗称的高仿与真货价值相差甚远。国家为了保护商标品牌,认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属于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涉嫌违法犯罪。如果消费者从一般渠道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去法院诉讼,追讨权益。可如今通过法院的司法拍卖取得假冒伪劣物品,该怎么处理? 法院回应:将结合买受人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予以处理 北青报记者点开向女士发来的竞买成功后的链接,发现该款包以编码的方式标注,并没有明确提及品牌。市场价为20万,起拍价是11.2万,经历了两次出价后,向女士以11.27万竞拍成功。 记者了解到,该起执行案件涉及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显示从李某处扣押了30组奢侈品,并对此进行拍卖,其中就包括向女士拍得的这款手包。 对此,向女士表示,虽然没有标注品牌,但是爱马仕铂金包一眼就能看出来,就像LV的花纹一样,但是真是假就需要鉴别了。“而且从价格上也能判断,一般的包也不能标这么高的价格。” 向女士还向记者发来了这款包的照片,并表示,包上有明显的爱马仕LOGO“Hermès”。记者通过购买页面上的电话联系到了驻法院公证处的陈先生,对于拍卖物品存在的真伪问题,他回应称,公告中明确写着免责条款,“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 对于公告内容,向女士表示的确看过,但是根本没往假货上想,最多就是觉得二手商品会有瑕疵、开口等质量问题,“出现问题也很正常,但是不能以此为由不给处理吧。” 12月13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针对此事作出回应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惠、王琳与被执行人李丽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李丽飞未履行生效的()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该院依法扣押了李丽飞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的,才适用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年12月10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议价,双方一致同意标的物编号为23的手包市场价为20万元,随后在淘宝网上对该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该标的物第一次起拍价为双方当事人议定的20万元市场价的七折,即14万元。因无人应价,流拍后,启动第二次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标的物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第一次起拍价14万元的八折,即11.2万元。再次流拍后,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启动变卖程序,变卖时间为年11月25日10时至年1月23日10时,变卖价为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11.2万元。 在变卖公告的第五条以加粗黑体字提示:“特别说明:本标的物市场价系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议价所得。标的物交付以实物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等”。法院在上述变卖公告中对标的物的描述是“手包”,未对品牌、质地等做任何承诺,并且明确向竞买人说明,此标的物的价格是由双方当事人议价所得,已充分披露了竞买风险。 玄武区法院解释称,买受人事先未到法院现场看样,也未联系法院确认标的物的状况,自行于年11月26日10时26秒以元的最高价竞得标的物。 对于标的物是否经过鉴定的问题,法院解释,目前关于拍卖、变卖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未规定,拍卖标的物必须鉴定。从避免支出高额鉴定费、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也不宜对每件标的物进行鉴定。故法院未委托第三方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 对于此事的后续处理,法院也表示,将主动联系买受人,结合其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审查处理。 律师说法 竞买人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表示,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予以特别提示,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李晓静认为,竞买人向女士基于对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和拍卖物品的定价认为拍卖物品是真的,而这款包的真伪非专业人士无法判断,竞买人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给竞买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协调法院处理 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蔚则表示,司法拍卖首先应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人民法院已按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该拍卖公告中已特别说明本标的物市场价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议价所得。标的物交付以实物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在此情况下法院并无过错。 吴蔚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当事人对真伪判断错误不属于撤销拍卖情形,但鉴于该案特殊性,给竞买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协调法院处理。 吴蔚称,在实践中,法院执行的涉案物品量比较大,以及相应流程比较复杂,很少有法院能对物品的真伪进行鉴定,一般就是按照物品的现状随机选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法院本身没有鉴别的能力,甚至鉴定机构也很难鉴定真伪。所以还是需要竞买人去现场做鉴别。” 新增当事人议价等三种方式 向女士买到的包,市场价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议价所得。那么什么是议价? 记者了解到,议价机制是指由当事人议价确定起拍价进行网上拍卖是指,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由法院组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对拟拍卖标的物进行协商议价,协商一致的,经法院审查后确定为司法拍卖起拍价。采用议价的方式确定起拍价,一方面具有定价快、效率高、零佣金等优点,极大地节约了执行财产的处置时间,有效提升了执行效率,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参与确定起拍价,排除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也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吴蔚告诉记者,此前法院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主要是依赖于传统的委托评估。这种方式往往评估周期长,费用较高,当事人负担重。年9月1日起,除了传统的委托评估外,人民法院网络拍卖中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将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方式。新增的三种方式均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 案例 司法网拍拍到假货不是个案此前拍品被撤回 记者调查发现,司法网拍拍到假货并不是个案。 年,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因拍卖假包引质疑,对此,宜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该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仿”,因此不存在欺骗。但法律界人士表示,“高仿LV包”的性质能否成为合法拍卖物值得商榷,且假冒伪劣产品应被行政机关罚没,而不应再流向市场,更不应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再次流向市场。 在这件“高仿LV包”的竞拍页面,法院还贴出了两张能清晰看到带有“LV”花纹和图案等包身细节的大图。 最终法院将该拍品撤回,并表示,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法官对拍卖品合法性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考虑不周,以至其进入拍卖程序。 年,有媒体报道,广西南宁的卢先生发现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得的一辆轿车竟是报废车。年11月8日,卢先生参加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组织的一起司法拍卖,以7.14万元(成交价6.8万元,拍卖佣金元)的价格,竞拍到一辆黑色丰田牌皇冠轿车。提车时他发现该车线路被老鼠咬断,无法正常启动。之后,卢先生把车拖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共花费了3.4万多元。年1月份,卢先生到防城港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汽车过户事宜,却被告知该车已于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无法办理过户年检等相关业务。 最终,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卢先生将车辆返还给法院;法院退回卢先生车价款和拍卖佣金;修理费经双方核实后,由法院负责支付。防城区法院向卢先生竞拍成功后车辆不能转户,表示了歉意。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5597.html |